(2015)新民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昌荣与被告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荣,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王昌荣,男。被告穆辉,男。原告王昌荣与被告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昌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昌荣诉称,2015年2月6日,我向被告穆辉出借48585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8585元.被告穆辉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被告穆辉从原告王昌荣处借款48585元,并写下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6月6日归还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王昌荣诉至法院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被告穆辉所书的借条能够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现原告王昌荣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昌荣借款4858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15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已经预付,被告随借款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余佳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