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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南街47号。法定代表人彭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文波,市民。本院在执行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给付协议,致使案件在执限内不能实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