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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宝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