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宝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