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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诉陈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群,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秀明,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陈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刘妙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许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