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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京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京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73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村石一村民小组自编6号,组织机构代码57238709-5。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国华,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京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95号105单元之二。法定代表人杜斌,总经理。被告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开联建筑装饰(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D210,组织结构代码55621873-4。法定代表人李金木,董事长。原告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京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