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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施昌平与上海瀛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彭泽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昌平,上海瀛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彭泽周,黄连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99号原告施昌平,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瀛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彭泽周。被告彭泽周,男,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连球,女,194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德,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昌平诉被告上海瀛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彭泽周、黄连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昌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42.50元,由原告施昌平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