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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周雷修,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赵某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余启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程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