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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金周与被申请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金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榜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长顺。再审申请人张金周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金周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金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金周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丽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