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玉洁与张国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洁。委托代理人张文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进。委托代理人张国菊。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玉洁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毕勇、李建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10日,宜昌市金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促成杨玉洁(乙方)与张国进(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路5-2-104号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为0363780,建筑面积为52.25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为330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签订合同当日,乙方付定金10000元;定金后50日内付清尾款32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是家庭唯一住房,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必须保证能按时付款,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当日,杨玉洁支付定金10000元。后杨玉洁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尾款,与张国进口头协商将付款日期延至2014年9月份,张国进表示同意。2014年9月份,张国进仍未收到杨玉洁的购房尾款,因此于2014年10月27日将房屋转卖给熊金满。杨玉洁认为张国进将房屋转卖第三人属于违约行为,遂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国进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杨玉洁与张国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原告应于定金后50日内付清尾款。后因杨玉洁不能付清尾款,与张国进商议将付款时间延至2014年9月,而2014年9月份,张国进仍未收到杨玉洁的购房尾款,因此于2014年10月27日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张国进将房屋转卖第三人是因为杨玉洁没有按期支付尾款违约所致,所以张国进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杨玉洁与张国进在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内容符合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对于杨玉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前述理由,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杨玉洁的诉讼请求。原审并同时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杨玉洁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杨玉洁负担。杨玉洁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不清,在没有查明合同是否解除情况下,就认定一房二卖有效属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已认定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但在没有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新的具体付款时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认定上诉人没按期付款属事实认定不清。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杨玉洁一审诉讼请求,或依法改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张国进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1、本案所涉自然人胡守云与张国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1月离婚。2、杨玉洁认为向张国进支付购房款时间已变更为等自已房屋拆迁补偿款领取后再向张国进支付购房款,本案二审中杨玉洁自已房屋拆迁补偿款仍没有到位。本院认为,杨玉洁与张国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4年7月10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当日杨玉洁付定金10000元;定金后50日内付清尾款320000元。”付款期限届满杨玉洁未支付购房尾款320000元,经双方口头协商将付清尾款期限变更为2014年9月份,双方虽未能明确2014年9月份具体时间付清尾款,但,众所周知事实应为付清尾款期限最迟不能超过2014年9月30日。付清购房款是杨玉洁主要义务,因其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已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且张国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杨玉洁的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张国进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玉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玉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李建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鹏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