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5)积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在庭审中,原告愿意把夫妻共同财产留给被告及孩子使用。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处;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女孩张某甲由原告抚养,男孩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及男孩张某乙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宣判后,李某不服以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被上诉应给付抚养费为由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张某以服判作了答辩。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于2004年农历12月23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依法申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有两个孩子,女孩张某甲,现年9岁,男孩张某乙,现年5岁,均随上诉人一起生活。2010年1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2013年4月15日,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并抚养女孩。2013年10月28日积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积县法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而未能达成和解。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婚后不能正确面对婚姻家庭生活及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现已分居长达5年之久,证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婚生孩子的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由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情理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积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忠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