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项荣标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缙云县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原告,被告,缙云县农村工作办公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7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项荣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毛。一审被告:缙云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陈瑞舜。再审申请人项荣标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缙云县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项荣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余之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