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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田某为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254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2014年3月19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某,男,生于1985年10月7日,汉族,个体,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田某某与被告田某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 瑞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