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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二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黎新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黎新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二初字第388号原告: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先锋街东一里6号。法定代表人:李叠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黎新琴,女,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原告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新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慧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林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