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晓博诉李立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博,李立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徐晓博,男,汉族,住芳草湖。被告李立全,男,汉族,住芳草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博与被告李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晓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7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361.4元由原告徐晓博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