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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翟来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388-1号申请执行人翟来萍。被执行人咸宁新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来萍与被执行人咸宁新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3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宁新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办好申请执行人翟来萍购买的茶花路30号玉鑫花园A幢5单元609号房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咸宁新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咸宁新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茶花路30号玉鑫花园A幢5单元609号房(不含店面楼层)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翟来萍(身份证号码:422327196510280246)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翟来萍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石辉审判员熊明生审判员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金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