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志伟、王立军、张五相、谭月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志伟,王立军,张五相,谭月月,张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永泉,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志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立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五相,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谭月月,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第三人张晓艳,女,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林西县。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志伟、王立军、张五相、谭月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张晓艳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志伟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马志伟在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马志伟未能在担保期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马志伟依照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调解书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担保人张晓艳代为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