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同洋与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同洋,陈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04号原告:徐同洋,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同洋与被告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同洋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同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同洋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