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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同洋与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同洋,陈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04号原告:徐同洋,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同洋与被告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同洋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同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同洋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