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李国敏,邓孝海,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负责人唐继洪,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国敏,女。被执行人邓孝海,男。被执行人陈刚,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敏、邓孝海、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国敏、邓孝海、陈刚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8775.12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敏、邓孝海、陈刚均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9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张文俊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安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