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尤某。被告刘某。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