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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尤某。被告刘某。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