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丽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81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芳清,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系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培章,福安市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丽琴,女,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成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