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沈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商初字第00465号原告启东市富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启东市民乐路752-9号。经营者陈兰馨。被告沈健。原告启东市富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富源服务部)与被告沈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富源服务部经营者陈兰馨、被告沈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源服务部诉称,其在2013年3月5日为沈健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约定中介服务费5000元,沈健于2013年3月7日出具欠条一张。其按约完成了彩臣三村22号505室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但沈健未��付服务费。因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沈健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沈健辩称,富源服务部在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时隐瞒了房屋真实信息,低买高卖,赚取了2万元房屋差价,其作为买方权益受到侵害,不愿意再支付中介费,且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富源服务部承诺过不再主张中介费,故请求法院驳回富源服务部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沈健作为承购方与富源服务部作为代理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承购方拟购买由代理方所介绍的位于彩臣三村22号505室的物业,承购方接受的购房总价为90万元,过户费另计,中介费5000元,承购方支付10000元意向金。当日,沈健的妻子曹娟支付了10000元购房意向金,由富源服务部经营者陈兰馨出具了收条。富源服务部收取意向金后,以沈健、曹娟的名义与彩臣三村22号505室当时的业主蔡正端、汪忠心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0000058,该合同约定:卖方(甲方)蔡正端、汪忠心,买方(乙方)沈健、曹娟,中介服务方(丙方)富源房产;卖方房屋位于彩臣三村22幢505室,住宅面积105.60平方米,车库17.98平方米,配套水电煤等;房屋买卖价格捌拾捌万元整;签署合同当天买方支付定金壹万元;买方向中介服务方支付中介费5000元;合同还对过户费、房款的支付方式等作了约定。蔡正端在甲方落款处签名并加盖指印,富源服务部在丙方落款处加盖印章,乙方落款处的“曹娟”系富源服务部人员所签,沈健、曹娟未参与该合同的签订。同日,富源服务部又以蔡正端的名义与沈健、曹娟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000059,该合同约定房屋买卖价格为玖拾万元整,其余内容与0000058号合同内容基本一致。该合同甲方落款处“蔡正��”系富源服务部人员所签,蔡正端、汪忠心未参与该合同的签订。次日,沈健将购房款34万元汇至陈兰馨丈夫戴建飞账户,由戴建飞出具了收条一张。2015年3月7日,案涉过户手续完成,沈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富源房产中介费伍仟元整,待手续办好后付清。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富源服务部组织买卖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3月9日,沈健、曹娟发现富源服务部从中赚取了2万元房屋差价,遂与富源服务部发生纠纷,要求退还2万元,富源服务部表示赚取房屋差价是合理的,不愿意退还差价,但同意免收5000元中介费,后沈健未支付该5000元中介费。2013年5月10日,沈健将剩余购房款55万元汇给蔡正端。2015年2月16日,蔡正端、汪忠心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兰馨退还房款2万元,沈健在该案中出庭作证。富源服务部认为当时承让中介费5000元是有前提的,事情过去就算了,现沈健与蔡正端、汪忠心合伙起诉,违背了免除5000元的前提,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沈健支付中介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富源服务部提供的购房意向书、买卖合同、欠条,沈健提供的买卖合同、转账凭条、收条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富源服务部与沈健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立居间合同,往往是由于信息欠缺,才请居间人为自己办理事务,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居间人找到��约的机会,而报告不真实,将误导委托人订立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本意是完全违背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格是合同的重要事项,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本案中,富源服务部采取代签合同、代收部分房款的方式,从中赚取了2万元的差价,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居间人的诚实信用义务,也违背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规定。退一步讲,富源服务部已经明确表示免除沈健的中介费,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启���市富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富源服务部已预交),由富源服务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姚桢荣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田建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