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与张红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27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红标,居民。原告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海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