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北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鲁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鲁某,酒店职员。被告尹某,铲车司机。原告鲁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鲁某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凯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被告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见过几面即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特别是在怀孕期间对原告进行辱骂。被告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多次劝说无果。由于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我曾于年初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尹某辩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因结婚欠了很多债,应让原告替被告承担部分债务,被告是单身家庭很不容易。婚后,原、被告闹过不少矛盾,原告动不动就发脾气,原告怀孕后更是变本加厉。原告总想过富裕生活,觉得被告养不起她,就闹着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些许矛盾。自2015年2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鲁某与被告尹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些许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体贴、关心,相互尊重,珍惜双方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并尽到各自对家庭应承担的责任,仍有和好希望。原告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鲁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