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应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鑫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