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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应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鑫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