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与万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万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10号。注册号610100100025531。法定代表人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安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万明,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元,下余1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