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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钟广颜与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广颜,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52-1号申请执行人钟广颜,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广颜与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钟广颜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8210.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0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3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054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戴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