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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5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史立龙与杨加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立龙,杨加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5810号原告史立龙。被告杨加栓。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立龙诉被告杨加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立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艺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