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长辉与毛银付、马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辉,毛银付,马志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39号原告李长辉(别名李老五),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冯乐观,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银付,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马志远,男,1985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辉诉被告毛银付、马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毛银付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