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464号公诉机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无业。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妍妍,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花检公诉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凝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黄河路往平桥方向行驶,行至四十四医院门口路段时,将站在XXXXXX小型轿车左侧前门处准备上车的江某某撞倒,致使江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0mg/100ml。事发后,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0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尸检)字(2015)031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筑公交鉴(理化)字(2015)0089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新利源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2015)痕鉴字第01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筑公交认字(2015)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李某某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能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基于李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结合李某某家庭情况,恳请对李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供有相应李某某家庭情况的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以致撞上站在自己车边的被害人,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进行上述行为,且当时也未有阻碍其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其逃离现场的目的应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在时隔三个小时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在事发后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予以减轻处罚;但本案系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并有逃逸情形,情节并不较轻,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其他相关辩护意见可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德才代理审判员 孙 晖人民陪审员 张森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