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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雒万荣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雒万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08号罪犯雒万荣,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芮城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30日作出(2004)运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雒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受害人4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以(2011)晋市法刑减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28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雒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监狱嘉奖一个。上述事实,有罪犯雒万荣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雒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雒万荣予以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