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玉现与吕北大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现,吕北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现,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吕北大,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现与被执行人吕北大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玉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