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迟晓美与金孙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晓美,金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66-2号申请执行人迟晓美,)1组279号。被执行人金孙奇。申请执行人迟晓美与被执行人金孙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金孙奇归还迟晓美借款7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此款,金孙奇于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自2014年2月起于每月25日前按月归还3000元,直至还清;2、上述还款,若金孙奇有一期未按约归还,迟晓美有权以85000元作为还款数额,就金孙奇未履行款项申请法院一并全额执行;3、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65元(已由迟晓美预交),由金孙奇负担,金孙奇将所负担的诉讼费于2014年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迟晓美。因被执行人金孙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迟晓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金孙奇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1、被执行人金孙奇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金孙奇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金孙奇名下有公积金存款3100元,本院扣划该款项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迟晓美后,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4、被执行人金孙奇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5、被执行人金孙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规定,列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赵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