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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聂军民与张奎、白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军民,张奎,白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聂军民。被告张奎。被告白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军民与被张奎、白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军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军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军民承担。(原告已预交200元,本院退付其100元)。代理审判员 王 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