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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熊大宏与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大宏,周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熊大宏。委托代理人王礼贤,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大宏与被告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大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爱明的银行存款29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熊大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爱明的银行存款冻结2924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