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靳岩华诉宋业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岩华,宋业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566号原告:靳岩华,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宋业建,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代理人:刘建辉,男,1970年5月2日生,住山东省。原告靳岩华诉被告宋业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郝路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4日被告购买我小米4万斤,单价5.11元/斤。之后被告给付货款62000元,下欠14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0000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用以证实被告欠货款140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但打140000欠条之后原告又取走我价值42000元的小米,实欠原告货款98000元。被告提供以下证据:收条一张,用以证实原告取走小米价值42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各方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宋业建购买靳岩华小米4万斤,单价5.11元/斤,合计价款204400元。之后宋业建给付靳岩华货款62000元,余欠140000元宋业建于2015年4月20日向靳岩华出具欠条一份。出具该欠条之后的2015年7月12日,宋业建给付靳岩华价值42000元小米。诉讼中,靳岩华对其主张利息的请求予以放弃。上述事实有欠条、收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对所欠原告货款应及时清偿。本案双方对被告尚欠货款98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9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140000元中超出98000元的部分。因诉讼期间,被告已给付原告价值42000元的小米,该部分款项应从140000元中予以冲减,其再次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利息的请求予以放弃,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业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靳岩华货款9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宋业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