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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志红与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红,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顾志红,市民。委托代理人嵇辉,市民。被告王永,市民。委托代理人孙思,市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大红楼五湖广场北区7号楼197-201号。委托代理人杨锁平,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志红与被告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志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志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志红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