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礼建与郭向朝、赵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礼建,郭向朝,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董礼建。被执行人郭向朝。被执行人赵英。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威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2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3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