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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伍丰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伍丰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伍丰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伍丰炜273314.8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