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15日,汉族。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6月5日,汉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