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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15日,汉族。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6月5日,汉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