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文祥审判员 郑光胜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