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金灿与张文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灿,张文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灿,,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张文茁,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卢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茁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张文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