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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泓翔、刘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泓翔,刘倩,赵丕锋,赵华玉,连树南,刘虹,连琪,张怡明,方翠兰,福建省天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82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0号。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陈泓翔,男,汉族,1983年8月6日,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刘倩,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赵丕锋,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赵华玉,女,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连树南,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刘虹,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连琪,女,汉族,1992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张怡明,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方翠兰,女,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福建省天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20F。法定代表人麻建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泓翔、刘倩、赵丕锋、赵华玉、连树南、刘虹、连琪、张怡明、方翠兰及被告福建省天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35445.9元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35445.9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心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