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樟湖法庭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樟湖法庭,福建长国石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樟湖法庭。被执行人福建长国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清。关于被执行人福建长国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45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长国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2)延民初字第45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