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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昝圣金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昝圣金,袁芝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昝圣成,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增金,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商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昝圣金,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袁芝芝,女,60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昝圣金、袁芝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宋佳鑫审 判 员  张吉强人民陪审员  张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解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