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凤开诉被告朱昌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开,朱昌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朱凤开,男,195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朱昌保,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昌会,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智永,江苏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开诉被告朱昌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