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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凤开诉被告朱昌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开,朱昌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朱凤开,男,195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朱昌保,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昌会,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智永,江苏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开诉被告朱昌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