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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甫婵申请执行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周甫婵,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王强,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代表人黄跃进,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投资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务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周甫婵申请执行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人申请执行期限已经超过二年的执行异议,据此,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执字第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谢启海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