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鲁传华申请执行高阳高仲良董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235-2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35-2号申请执行人:鲁传华。被执行人:高阳。被执行人:高仲良。被执行人:董爱英。本院在执行鲁传华申请执行高阳、高仲良、董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高阳、高仲良、董爱英名下的银行的存款、国土、工商、房产进行了查询,存款、国土、工商显示为无,高阳、高仲良、董爱英名下的多套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作出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