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克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