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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镇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建龙与呼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龙,呼玉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郭建龙,男。被告呼玉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龙诉被告呼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龙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龙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泽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