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韦益、韦青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44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杨大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伯州,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益。被告韦青云。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25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76.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审判员周芷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卢曼玲 微信公众号“”